青县养殖政策
青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原则,调整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
二、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三、划定原则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现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配套搞好环保设施建设。
四、区域划定根据划定原则,、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禁养区范围1.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盘古寺、马厂炮台等风景名胜区保护区范围内。
地表水厂周边500米以内、农村集中供水站周边50米以内。
县境内南运河、子牙新河、北排河、马厂减河、黑龙港河本支、西支港河、朱家河、陈圩河、大王屯排干、唐窑干渠、八团干渠等省、市、县级河道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须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1. 县、镇(乡)城区规划区内,即开发边界内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
盘古寺、马厂炮台等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农村集中供水站周边50米至100米范围内。
县境内南运河、子牙新河、北排河、马厂减河、黑龙港河本支、西支港河、朱家河、陈圩河、大王屯排干、唐窑干渠、八团干渠等省、市、县级管理河道干渠管辖范围内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适养区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管理措施1. 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闭或搬迁。
限养区内逐步控制畜禽饲养总量,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实行动态监管,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实行关闭或搬迁。
适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
六、保障措施1. 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禁养区相关规定,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关停、搬迁、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青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对畜禽污染治理的监管,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流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部门联动、强力攻坚,全面打响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