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养殖法律法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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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具体流程包括:
提交申请: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复核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策:市农牧业局领导审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送达与公告:市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公告登记造册,告知申请人。
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根据发布的资金情况及金额,县级财政性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农业外来入侵植物、农作物农业外来入侵病虫害和农业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普查。普查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踏查、专家咨询等,旨在掌握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发生面积等基本信息。
普查要求包括:
普查对象:全县范围内农业外来入侵植物、农作物外来入侵病虫害和外来入侵水生动物。
普查范围:涵盖耕地、农田、渔业水域及水利设施(至少2条河流、2个水库、5个沟渠、5个稻田)、园地等农业区域。
普查时间:2022年7月至9月1日前。
普查路线:依据上级部门制发的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清单,结合文献查询,确定当地外来入侵物种。通过踏查、详查,摸清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区域、发生面积、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生境及发展趋势等基本信息。
3. 外来物种养殖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外来物种管控,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一些外来物种严禁放生,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从十个方面详细规划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的未来,提出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当前,针对外来物种养殖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外来物种的养殖和管理,防止其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这些法规,确保外来物种的引入和养殖在合法、可控的范围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