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威宁县养殖政策17年

2025-02-07 10:31:17 次浏览

无法找到关于威宁县2017年的具体养殖政策信息。

威宁县畜牧业发展条例

以下是关于威宁县畜牧业发展的一些主要政策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畜牧业资源开发、繁育、饲养、加工、经营、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逐年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协调和服务,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发展畜牧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场、草山草坡及其他畜牧业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第七条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进优质草种,推广人工种草,改良天然草场,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推行科学饲养。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融资发展畜牧业,兴办畜禽产品加工业,开发、建设畜禽交易市场,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向龙头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不同规模、各具特色、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畜禽产品基地,增强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引进优良品种,加快畜禽品种改良,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科技人员和科学技术,促进畜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专业大户创建畜牧营销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保护其在生产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畜禽疫病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九条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出境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进出境和进入市场。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易、加工死因不明的畜禽及腐烂变质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城镇建立牲畜屠宰点和清真屠宰点,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实行牲畜定点屠宰,严禁私屠滥宰。

威宁县畜牧业发展现状

威宁县的畜牧业发展也在逐步推进。例如,威宁县枫岸养殖场是一家从事羊饲养的企业,这表明当地在羊养殖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潜力。

威宁县还积极推进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的提升,减少兽用抗菌药的使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说明当地政府在推动畜牧业发展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养殖过程中的环保和健康问题。

虽然无法找到关于威宁县2017年的具体养殖政策信息,但通过上述政策和现状的介绍,政府不仅鼓励和支持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的养殖模式,还注重科技引进和环境保护,以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发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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