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养殖用地新政策
养殖用地新政策概述
以下是关于养殖用地新政策的详细信息:
政策背景与变化
自2019年以来,关于养殖用地的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最初,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允许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并且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
在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全面收紧。该通知明确禁止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并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具体政策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养殖用地: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政策执行与监督
上图入库管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需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未上图入库的养殖项目在执法中可能被视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环保与检疫要求:
- 养殖场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政策影响与应对
对农民的影响:
- 新政策对农民建设养殖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对政策出台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养殖场不能“一刀切”,统一强行恢复为耕地。
对地方政府的要求:
- 地方政府需细化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养殖用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加强监管和执法。
养殖用地新政策旨在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同时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这些政策的变化对农民、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业都有重要影响。相关人员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养殖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