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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规禁止山塘养殖了

2025-04-03 08:34:44 次浏览

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山塘、水库投肥养殖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全县水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水库水环境整治工作有关精神,现就禁止投肥养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投范围禁投范围为全县所有山塘、小(二)型及以上水库。

二、禁止行为严禁在全县山塘、小(二)型及以上水库进行投肥(含化肥、生物有机肥)、投粪(各类畜禽养殖废弃物,含沼气池废液、废渣)、投饵等污染水体的行为;严禁偷运偷放畜禽粪便用于水产养殖。

三、法律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违者按《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措施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依照情节轻重,处二万至二十万罚款。

五、执法措施对通告发布之后,继续投肥养殖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将由水务、环保、水产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从严进行处罚;对阻碍执法的,将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在山塘、水库投肥养殖行为。

七、:宜丰县人民政府承办: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

该通告明确了禁止在山塘、水库投肥养殖的规定,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水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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