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网箱养殖法律法规
禁止网箱养殖的法律法规
新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进行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粗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十一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对养殖证的核发及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淡水养殖不需要编制报告书,如属于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报告表;其他情况需要编制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网箱养鱼未做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