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占补政策文件规定
养殖用地占补政策文件规定
以下是关于养殖用地占补政策的相关规定: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4. 政策执行的时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5. 其他相关规定-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对于已形成的养殖项目问题,不能“一刀切”,统一强行恢复为耕地。
养殖用地占补政策的主要规定包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以及必须经过上图入库才能使用。政策还强调了对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严格管控和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