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犬类政策最新规定
养殖犬类政策最新规定
1. 基本原则和管理部门
根据1997年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2. 限制养犬区域划分
根据第六条,特区范围内划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具体区域划分如下:
重点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一般限养区:龙湖区的龙祥、龙津、鸥汀、渔洲街道,金园区的岐山、月浦街道,升平区的鮀浦、龙泉、莲塘、南街道,达濠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礐石街道和河浦区。
3. 养犬许可制度
根据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特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的。
用于专业表演、动物园观赏、安全保卫或科研、医疗实验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重点限养区个人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4. 养犬登记和费用
根据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居住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和免疫证件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人需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具体费用如下: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登记费10000元,年度审验费3000元。
一般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5. 养犬行为规范
根据第十五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在一般限养区登记的犬只,不得在重点限养区饲养。
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安全保卫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除外。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车除外)。
小型玩赏犬出户时,应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定期送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6. 违规处理
根据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以罚款;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7. 其他规定
根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按本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和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为举报人保密。
8. 政策解读和实施日期
根据202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违反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通告的实施日期应以发布时的具体规定为准。
9. 具体案例
根据2023年的信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