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海产品免税政策文件
养殖海产品免税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款:第十五条- 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适用范围:包括海水养殖自产农产品- 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明确了自产农业产品的定义,包括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条款:第一条- 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适用范围:包括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解释: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条款:第一条- 内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适用范围:包括水产品加工销售- 解释:加工销售适用10%税率政策,适用于纳税人收购的初级水产品,直接销售或简单加工再销售。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 条款:第一条- 内容:取消13%的税率- 适用范围:包括农产品初加工- 解释:纳税人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低税率的农产品用于初加工按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精加工在扣除11%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
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款:第八十六条- 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解释: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加工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文件明确了养殖海产品的免税政策及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