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水产养殖政策
新型水产养殖政策
以下是关于新型水产养殖政策的详细信息:
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推动解决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历史遗留问题: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海水养殖现状调查,重点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建立摸排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推动解决。
二、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1. 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沿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 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型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三、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1. 实施养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摸排工作中,进一步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 推进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分步推进海水养殖类排污口整治。
四、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1. 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地区重点海水养殖区域养殖尾水纳入年度监测方案,按照《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实施常态化监督性监测和年度排放状况专项评价。
- 拓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范围: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
五、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1. 实施分类监管: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等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 完善海水养殖执法检查机制: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农业农村部在“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中,首次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扩大为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落实养殖证制度,并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执法检查,提升水产苗种质量。
新型水产养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
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
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完善执法检查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