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樟树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2025-02-14 10:30:48 次浏览

樟树市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出台背景与目的樟树市为了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预留发展用地使用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旨在维护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以及用地管理的规划性、合法性,同时回应群众关切,保障群众的合理收益,不断推动城市建设、做强做大村级集体经济。

主要目标主要目标包括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村级集体经济建设,保障群众的合理收益,并且做强做大村级集体经济。

重点任务1. 村级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规划建设

  •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1. 发展用地的使用要求

    • 村级集体自建:保留集体属性,允许村集体自筹资金,在发展用地上兴建商业、服务业、康养、工业厂房等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满足环保、安全要求,具有长期稳定性集体经济收入的村级集体项目。

    • 土地征收变性:对不愿自建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对发展用地有计划地逐步征收,按住宅用地进行收储。具体包括直接征收和收储拍卖两种方式。

  2. 村级发展用地出让后的收益

    • 收益的80%及以上用于村庄购买经营性资产,或其他有稳定保障的项目投资;收益的20%及以下可以用于村庄的各项管理费支出,也可分期作为利润用于村民年终分红。

    • 对所属乡镇、街道业务经费,按不同类别用地的标准另行安排。

保障措施- 对村庄投资自建的集体经营性项目,除上级规定的有关规费外,涉及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费除外)先征后奖。

  • 对村庄用集体资金购买的经营性资产,涉及的规费扣除上级要求上缴的外,其余地方收费全部先征后奖;涉及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奖励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对购买政府性资产的予以一定的优惠。

政策收紧与"五不准"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养殖种植用地政策进行了收紧,并明确规定了"五不准":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 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

    •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政策执行时间对于政策执行的时间,《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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