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水养殖政策
浙江海水养殖政策概述
浙江省在海水养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优化养殖用海管理,促进海水养殖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布局
根据《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沿海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并合理布局养殖空间,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规范管理新增养殖用海
对于新增养殖用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渔业主管部门需统一协调养殖活动的海域使用确权和养殖生产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养殖用海“两证”(即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确保“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新增围海养殖用海应严格控制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在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落实生态用海要求。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不得建设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除外。
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
对于现有的养殖用海,政策提出稳妥有序开展清退工作。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相关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养殖用海,应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对未纳入清退范围的现有养殖用海,可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核发养殖证,其中位于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内的,可优先由当地渔业生产者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创新养殖用海发展模式
政策鼓励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新增养殖用海和补办现有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原则上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相关规定开展宗海界定。同时,鼓励养殖用海“三权分置”,积极引导生态健康养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进生态环保网箱、浮球应用替代,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
维护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政策允许建设养殖必要设施,实行养殖用海整体论证。对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养殖用海,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定论证单元,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对擅自开展海水养殖活动且未取得“两证”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养殖用海行为。
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政策强调加强养殖用海监督检查,全面遏制非法养殖用海。同时,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积极引导养殖主体申请登记等保障措施。
通过上述政策,浙江省旨在进一步做好养殖用海管理,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海水养殖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