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种田大户养殖业税收政策

2025-02-13 10:54:13 次浏览

种田大户和养殖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具体来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情况,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则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1. 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1. 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种田大户和养殖业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以及其他相关税收的减免。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农业生产和减轻农户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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