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养殖税收政策规定
农业公司养殖税收政策规定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96号)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分红的税率外商投资分红的税率为20%。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1年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
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侧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农业公司从事养殖业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有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农业发展,减轻农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