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养殖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养殖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说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实施细则,养殖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81号)。
回收再销售畜禽:对于这类业务,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据:财关税6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养殖公司从事特定项目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对于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优惠政策:
-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通过以上政策,养殖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促进自身发展。建议养殖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详细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确保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