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态循环养殖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各市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上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依法备案。
(二)推动解决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历史遗留问题。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海水养殖现状调查,重点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建立摸排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推动解决。2022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将排查情况、台帐、整改方案联合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可结合实际提出整治、退出、完善环评手续等整改措施,并加快推进完成整改。
二、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三)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要做到应划尽划。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
(四)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型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多元化健康养殖、浅海多营养级复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湿地河口特色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三、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
(五)实施养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摸排工作中,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养殖方式、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2023年底前,沿海各市将本地区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管理系统,实现一张图和台帐一张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
(六)推进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分步推进海水养殖类排污口整治。逐步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采取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集中沉降处理等方式,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四、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
(七)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地区重点海水养殖区域养殖尾水纳入年度监测方案,按照《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实施常态化监督性监测和年度排放状况专项评价。2022年底前,全省完成691个海水养殖排污口监测任务,并试点将工厂化海水养殖纳入监测范围,开展监测和专项评价。
(八)拓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范围。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鼓励各市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指导养殖户积极采取因地制宜措施,改善海水养殖排放状况。
五、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
(九)实施分类监管。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等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