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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养殖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2025-02-12 10:16:30 次浏览

乡镇养殖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养殖企业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乡镇养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管理职责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乡镇环境保护站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模标准和条件第四条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如下:

  • 母猪存栏5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奶牛存栏5头以上;- 肉牛存栏10头以上;

  • 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 肉鸡存栏2000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0只以上;- 兔存栏500只以上。

养殖小区的标准如下:

  • 生猪存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规划布局第五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第六条 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的设立需经过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审批,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现场勘查、公示、批准等环节。

个人负责制第八条 养殖场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权力,承担相应责任,权责统一。养殖场人员应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 养殖场主管领导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监督员的职责第十条 监督员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使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十一条 监督员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发药。

第十二条 监督员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第十三条 监督员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养殖场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第十四条 监督员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养殖场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技术员的职责第十五条 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第十六条 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第十七条 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十八条 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技术员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并报告场及检验检疫部门。

采购员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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