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政策

2025-02-10 10:37:06 次浏览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政策

一、养殖设施用地的定 分类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养殖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值得注意的是,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并不包含在内。

二、养殖设施用地的政策支持

  1. 用地管理:养殖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时,可以直接按农用地管理,无需经过复杂的审批流程。

  2. 分类管理: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的流程包括:

    •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通过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用地保障: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养殖设施用地的具体要求

  1. 环保要求:养殖设施的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建造。即使建成后,也必须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无法进行养殖。

  2. 租赁规定:如果养殖设施用地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合法权益。若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或终止租赁,承租方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和地方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 宅基地补偿:在涉及宅基地的补偿时,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四个部分。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总金额最高可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养殖设施用地的特殊情形

  1.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养殖设施用地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多层建筑: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3. 手续办理:养殖设施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养殖设施用地的限制

  1. 用途限制:养殖设施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也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占用林地:如果养殖设施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按林业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农村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旨在支持和规范农村养殖业的发展。通过明确用地管理、分类管理、环保要求、租赁规定、宅基地补偿、特殊情形和限制等内容,政策为农村养殖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养殖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发发网
新疆养殖新政策文件 湖北省大学生养殖补贴政策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