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产养殖政策最新消息
海南省水产养殖政策最新消息
生效日期:《海南省水产养殖规模化认定标准》通知,以下是主要
目的:
落实《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2016〕90号)中关于“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防控水产养殖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为行政审批及管理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单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
规模化标准:
海水养殖:
陆域海水池塘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含)以上。
开放性海域深水网箱养殖: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普通网箱养殖:9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滩涂底播增养殖:200公顷(含)以上。
围栏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封闭或半封闭海域普通网箱养殖:54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100公顷(含)以上。
滩涂底播增养殖:150公顷(含)以上。
淡水养殖:
淡水池塘、山塘养殖:养殖水面4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10000立方米(含)以上。
普通网箱养殖:600平方米(含)以上。
相关要求:
所有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满足现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同一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养殖场,不累计计算养殖规模。
辽宁省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
生效日期:《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是主要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上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依法备案。
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
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型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
实施养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2023年底前将本地区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管理系统。
推进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逐步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采取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集中沉降处理等方式,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
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能力。
拓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范围,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
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新兴海水养殖模式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逐步将其纳入监管。
完善海水养殖执法检查机制,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
加强政策支持,对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连片养殖区以及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