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正定养殖种植用地政策

2025-02-07 10:28:30 次浏览

正定养殖种植用地政策概述

以下是关于正定养殖种植用地政策的详细信息:

1. 政策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并规范养殖和种植用地的使用。这些政策的实施是为了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保障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 “五不准”政策规定

根据2022年发布的政策规定,养殖种植用地有“五不准”: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规定,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 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 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 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3. 养殖用地的具体政策

根据2024年发布的政策内容,养殖用地有如下规定:

  1.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

    • 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

    • 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 占用耕地的处理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取得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 政策执行与监督

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 部门合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 及时反馈:各地在贯彻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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