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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2025-02-06 10:23:39 次浏览

宿州养殖用地政策规定

宿州市位于中国安徽省北部,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近年来,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殖用地的政策规定。以下是宿州市养殖用地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

  1.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主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这些主体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养殖用地的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 现场踏勘:乡镇政府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审核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

  3. 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此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三、养殖用地的限制和要求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四、养殖用地的保护和补偿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2. 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五、养殖用地的变更和调整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若需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土地流转:养殖用地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宿州市的养殖用地政策规定旨在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各类主体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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