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延津县养殖业政策规定文件

2025-02-05 10:31:47 次浏览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津县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7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4〕13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

对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督促加快实施;对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同时,制定项目资金拨付方案,确保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养殖场户和相关企业,涉牧项目资金应按上级文件要求时间全部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扩大畜禽保险覆盖范围

鼓励将蛋鸡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应赔尽赔、足额理赔、早赔快赔。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津监管支局

三、做强中原农谷畜禽种业

建设畜禽种业科技基础设施、畜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畜禽种业产业等"三大集群",建成贯通畜禽种业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的全链条产业体系,稳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全县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科工局

四、提升畜牧业设施装备建设水平

利用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涉牧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推广普及自动饲喂、自动清粪、自动环控、疫病防控、视频监控等设备,推进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做好畜产品储备调控工作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全县生鲜乳交售正常秩序。

责任单位: 县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扶优培强龙头企业

鼓励规模养殖场开展养加销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推动畜牧企业积极申报商标,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引导有潜力的畜牧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畜牧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高起点、大规模、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养殖基地。对畜产品加工企业初加工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推动企业品牌化提升

加强品牌保护,引导企业及时注册商标、申请核心技术专利,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豫京合作和中原畜牧业交易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到畜产品主销区进行宣传展销,,,拓展畜产品销售市场。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提升市场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监测预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掌握畜牧业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稳定社会预期。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

重点加强畜牧业生产监测体系,强化相关部门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引导养殖场合理安排生产。强化畜牧产业用地保障,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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