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水产养殖区政策有哪些规定

2025-02-05 10:31:12 次浏览

水产养殖区政策的相关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若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销售与记录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相关养殖信息和用药情况,这些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法律责任对于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违反规划开展养殖活动、养殖者不按规定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水产养殖区政策主要包括对养殖用水的质量要求、对养殖生产的规范管理、对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的安全控制以及对销售与记录的严格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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