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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设施用地土地政策文件

2025-02-05 10:27:14 次浏览

养殖设施用地土地政策文件

政策背景与主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养殖设施用地的主要政策文件及其内容概述:

1.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主要

  • 种植设施用地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主要

  •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 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主要

  •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

  • 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4.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主要

  •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5.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主要

  • 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 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6. 《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主要

  • 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

  •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补划的养殖项目,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不按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对待,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政策执行与注意事项

  1. 上图入库:这是一个新的要求,设施农业用地需要上图入库,才能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被认可。

  2. 未经补划和备案的处理:虽然对未经补划和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不按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对待,但在以下情形仍需依法查处:

    •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补划和备案后方可动工,否则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查处。

    • 对挂羊头卖狗肉的,即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养殖设施用地的土地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 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政策,确保耕地的合理使用。

  • 上图入库是新的管理要求,未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 对于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进行查处。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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