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养殖用地收费政策
河北农村养殖用地收费政策
以下是关于河北农村养殖用地收费政策的详细信息:
一、畜牧业养殖用地的规定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养殖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好畜禽养殖用地,充分利用好闲杂地、废弃矿山、疏林地、荒地、荒滩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畜牧专业合作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应按农业用地管理;需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凡在养殖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违法用地论处,要限期无条件拆除。
用地使用权期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期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1. 征税对象: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 税额标准: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 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养殖用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按照农业用地管理,通常不需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但如果需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必须办理相关的农用地转用及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如果养殖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注意,具体的收费政策可能因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