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殖用地相关政策
济宁市养殖用地相关政策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济宁市为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细则。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同时保护耕地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破坏。
二、设施农业用地定义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三、政策具体内容1. 用地分类与管理 -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禁止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 -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备案申请与审查 - 设施农业用地意向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自然资 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用地规模与要求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省公布的最新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四、其他相关政策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用地保护与恢复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济宁市的养殖用地相关政策主要围绕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管理展开。政策旨在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同时保护耕地资源,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破坏。通过严格的备案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明确的用地规模和要求,政策希望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