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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荒地养殖政策最新规定

2025-02-05 10:25:46 次浏览

自家荒地养殖政策最新规定

以下是关于自家荒地养殖政策的最新规定:

1.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您的荒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其上进行养殖活动,而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

2. 使用一般耕地的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能修建房屋。对属于集体的荒地,村民可以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尤其是四荒地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开发的对象,可以通过招拍承包给集体以外的人进行开发利用。

4.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5. 补充耕地的要求如果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只是备案了但没有上图入库,在管理中是不予认可的。

如果您计划在自家荒地上进行养殖活动,请务必遵循以上规定,并确保获得相应的批准和备案。还需注意耕地的使用限制,避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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