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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用地养殖政策

2025-05-26 08:30:55 次浏览

非农业用地养殖政策

非农业用地养殖政策是指在非农业用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上进行养殖活动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引导非农业用地上的养殖活动,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养殖种植用地“五不准”

国家在养殖种植用地方面出台了“五不准”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 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2021年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政策

2021年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4.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5. 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耕地非粮化不能种植果树、茶树、竹林等。因为根据《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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