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城市规划区养殖用地政策

2025-04-11 08:50:52 次浏览

城市规划区养殖用地政策

2024年8月6日,

国家政策概述

国家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养殖用地有一定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需求。

具体政策内容

  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 - 农用地管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分类管理: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占用耕地的处理:如果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用地获取方式: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 征地程序: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步骤。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不同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补偿和安置:用地单位应当支付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和具体情况而定。

    • 资金使用: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3. 设施农用地管理 - 审核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如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养殖用地政策主要包括农用地管理、分类管理、占用耕地的处理、用地获取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也对征地程序、补偿和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设施农用地,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同时也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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