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养殖优惠政策
青岛市海洋养殖优惠政策
一、政策优惠概述
青岛市为了促进海洋养殖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不仅包括财政补助,还涉及税收减免和用地支持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优惠政策
二、财政补助政策
大型养殖装备补助 - 对于在青岛建设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 对于在本市建设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
新品种奖励 - 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区市相关政策 - 崂山区:鼓励发展智慧渔业。对新建大型智能化网箱进行深远海养殖或新建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或养殖工船,单个(只)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经营主体同一建设类型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西海岸新区: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农林牧渔种业骨干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对年内新建大型智能化网箱进行深远海养殖或新建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单只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20%予以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新建智能化半潜式、全潜式养殖渔场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补贴。
城阳区:对获得通过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莱西市:扶持海洋经济发展。对获得通过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养殖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养殖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海域使用政策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山东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19〕6号)要求,青岛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以下征收标准执行:
- 筏式养殖:每亩每年征收10元; - 滩涂养殖:每亩每年征收30元; - 网箱养殖:每亩每年征收200元; - 增养殖海珍品:每亩每年征收100元。
五、养殖海区管理政策
养殖使用证 - 颁发养殖使用证的具体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养殖使用证应测量养殖海区位置和面积,绘制图纸,立卷存档。
- 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需延长使用期的,使用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手续。
养殖海区荒芜处理
-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应按批准的开发时限和用途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养殖海区荒芜满一年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等条件养殖海区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十收取荒芜费,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