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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养殖政策文件

2025-02-17 10:05:36 次浏览

成都市双流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管理、畜禽养殖场(户)的提标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国家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职责- 区农发局: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 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或者个人。

  •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经费的保障。

  • 其他部门:区水务、规建、国土、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分级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界定标准如下:

  • 规模养殖场(小区):

    •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 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 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 养殖专业户:

    • 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 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

    • 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 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5头猪,1头奶牛≈10头猪,3只羊≈1头猪,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30只兔≈1头猪。

区域划分本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养殖区。

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养殖专业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严禁畜禽散养户扩大养殖规模,严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复养。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原划定的东升街道、九江街道、彭镇、西航港街道、协和街道等禁养区内的养殖专业户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由相关镇(街道)关闭搬迁,区政府不再给予资金补偿。

养殖区管理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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