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殖户提供市场信息政策
政策扶持与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适当增加信贷额度,简化办理手续。
制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地方便;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实行奖励政策:各级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购销环节的减税、免税政策。
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畜牧业建设项目。
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依法保护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
宣传培训与规范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措施包括:
加强宣传培训: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
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 牌、统一销售的运营模式,推进畜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提高组织化程度
为了提高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实行“五统一”等办法,降低饲养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增加二次返利额度,增强社员的凝聚力。
推进联合发展:推进同类型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建跨村跨乡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鼓励产业链对接: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市场运营办法实行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增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完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协调和协商机制,着力提高自律和维权意识,增强综合能力。
探索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具体措施包括:
鼓励规模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自办加工流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解决发展用地问题
为了解决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用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纳入规划:各级政府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将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建设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按农业用地管理: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