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业局养殖政策文件
黑龙江林业局养殖政策文件
以下是关于黑龙江林业局养殖政策的相关信息:
黑龙江省林业厅对发展林下养殖的新政策
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些措施在增加林农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林业厅按照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林下经济论文征集活动。该活动旨在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推动林下经济的科学发展。各单位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围绕林下经济发展的科学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支撑、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发展水平、投入力度、政策扶持、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等相关工作进行选题,形成有观点、有价值的论文并积极投稿。
黑龙江省在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坚持突出区域优势创特色,结合实际,明晰不同区域的发展重点,着力培育林药、林粮、林菌、林菜、林苗等短平快种养模式,科学规划业态,实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探索创新出不同的模式特色。
林产品采集的定义
林产品采集指的是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这包括对木竹编结用原料(如藤条、柳条、柠条、荆条、桑条)和木竹野生植物活体(如野生 、野生灌木、野生藤木、野生菌类)的采集活动。
其他相关政策
林地养殖场建设政策:
林地养殖场建设需要先进行环评。
相关企业需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汛措施、环保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养殖场建设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养殖用地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补贴政策:
加大对养殖户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其养殖成本。
规模以上的养殖户需要定期检疫检验。
对于本集体成员按照规划申请养殖用地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黑龙江省林业厅积极推动林下经济的发展,并通过组织论文征集活动等方式,促进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同时,相关的政策措施确保了林下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政策涵盖了从养殖用地的规划到环保措施的实施,再到财政补贴的支持,全方位促进了林下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