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绿化养殖新政策
泸州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居住区绿化管理,根据《民法典》《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行为。本规定所称居住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内的配建绿地。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提升居住区绿化品质,对居住区绿化进行修剪、移植、砍伐、病虫害防治等行为。
第三条居住区绿化为全体业主共有,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住区绿化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绿化管理应当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执行。
第六条居住区绿化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指导、政府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定期开展疏枝、轻短截、抹芽等常规修剪工作。责任主体应制定回缩修剪方案,在居住区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七日)。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告知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后实施。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对修剪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并对修剪工作进行监督。相关利益人对树木修剪有异议的,由属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工作。
第八条树木严重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形的且不能通过修剪解决的,可提出树木移植申请。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树木移植至居住区外的,应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因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危及公共安全且不能通过修剪、移植解决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申请。树木死亡的,经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告知责任主体实施处置。处置原则是有条件补植的要进行补植,无条件补植的则砍伐排除安全隐患。责任主体应制定处置方案,在居住区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七日)。
第十条居住区内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责任主体组织园林绿化队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自治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列入本居住区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自治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破坏居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损坏、损毁、占用居住区绿化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查处。对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开展绿化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查处。
,有效期5年。
泸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泸州市植物园)2023年绿化养护农药、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