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区生猪养殖政策
福州长乐区生猪养殖政策
选址适宜,布局合理1. 选址要求: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距离要求:要求距主要交通干线直线距离2km以上,距居民区直线距离500m以上,距河流主干道直线距离200m以上,500m半径范围内没有其它动物养殖场。
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要求有标准公猪舍(含运动场所)、空怀母猪舍、分娩舍、保育舍、生长猪舍和病猪舍等。
设施完善,设备配套1. 圈舍要求: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要求猪舍座北朝南、高燥、通风;猪舍纵向外墙高度最好在3m以上,最低不能低于 。
设备要求: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发酵床除外)设施设备。
消毒设施: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环保设施: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防疫严格,管理规范1. 制度要求: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动物进出要有检疫合格证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人员要求: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染病。
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及消耗情况、淘汰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生产模式: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检疫要求: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必须要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污利用,排放达标1. 污水处理: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 无害化处理: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农田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用地政策1. 设施农用地管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般耕地使用: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荒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用地协议: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用地。
贷款贴息政策1. 贷款贴息: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 新建、改扩建支持:对2020年底前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