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海水产养殖用地流转政策

2025-02-15 10:15:15 次浏览

海水养殖用地流转政策概述

海水养殖用地的流转政策是指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对海水养殖用地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对养殖用地的相关政策

  1. 农用地管理

    •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2. 审批和备案

    •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用地获取方式

    •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海水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

沿海各地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需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

海水养殖用海的管控措施

  1. 新增养殖用海

    • 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 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

  2. 现有养殖用海的处置

    • 结合各地区实际,积极推进“两证”核发工作,原则上到2025年底实现“两证”应发尽发,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各类养殖用海者的合法权益。

    •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要按照要求逐步有序退出,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

地方政府的支持措施

地方政府在支持海水养殖业发展方面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四川省遂宁市在2012年至2017年间提供了市级特色水产补助资金,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实际案例与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有大量水产养殖用地可供出租,包括淡水虾塘和咸水虾塘,手续齐全,价格合理。这类案例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和养殖户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海水养殖用地的流转,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海水养殖用地的流转政策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体系,涉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多项政策措施。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以及合法合规的操作,可以有效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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