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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养殖税收优惠政策

2025-02-15 10:15:09 次浏览

贫困县养殖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包括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自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则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印花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其他政策

  1. 用地政策: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新建畜禽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2. 环保政策: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

  3. 贷款政策: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用,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生猪、牛羊等畜禽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正在试点开展。

  4. 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资金在某些省份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

  5. 资源化利用政策:国家和省里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有机肥推广项目,有关资金已经下拨到有关县(市、区),由各地组织实施。

  6. 其他政策: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畜种的养殖场户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政策性保险。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可享受用水、用电优惠扶持政策。

贫困县的养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还有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贷款政策、良种补贴政策、资源化利用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贫困县养殖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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