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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面养殖法律法规

2025-02-15 10:11:53 次浏览

海面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海面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中国关于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涵盖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养殖和捕捞等方面的规定。

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是针对湖南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 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 登记检验渔业船舶,核发渔船牌照、渔船驾驶执照和捕捞许可证,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 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贵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 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经营和联合经营的水面,有关各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八条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作业,并定期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禁止捕捞和贩卖白鳍豚、江豚、大鲵(娃娃鱼)、白鲟、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水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他水生动物。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使用鸬鹚捕鱼。禁止使用矮围子(含泥围子)捕鱼。血防矮围应当常年蓄水灭螺,不准放水捕鱼。

第二十六条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授禁用的捕鱼方法,不准宣传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

第二十七条禁止捕捞散仔鱼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确因科学研究或者资源考察需要捕捞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上养殖综合整治主要措施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海上养殖综合整治的主要措施:

  1. 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确保海上养殖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符合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

  2. 清理海上垃圾:注重加强对海上垃圾源头管控,推动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有效减少海漂垃圾形成。在养殖区设立垃圾收集设施,建立并落实海上垃圾清运制度,及时收集清理海上垃圾。

  3. 联合执法:抽调沿海县(市、区)工商、林业、环保、电力、国土(矿管办)、消防、质监、海洋与渔业、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取缔境内木质渔排、养殖泡沫球和石料等非法制造加工企业(点),切断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养殖生产要素链条。

  4. 巡查监管:将依法清退禁养区内非法海上养殖作为工作重点,坚决清理和管控到位。禁养区内有养殖渔排和藻类养殖,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清退为主、补助为辅的工作方案。禁养区没有养殖的空渔排和破旧渔排以及占用航道、锚地和军事用海区的海上养殖一律依法清理,整治到位,不予补助。

  5. 升级改造养殖设施:养殖区和限养区内木质渔排,要按照环保达标要求,升级改造为塑胶渔排或深水大网箱。养殖区和限养区内藻类养殖,要按照环保达标要求,将养殖泡沫球改造为塑胶浮球。

  6. 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以沿海县(市、区)为单位,划分沿海乡镇(街道)和村两级海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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