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养殖用地转让政策
大竹县养殖用地转让政策
一、养殖用地转让的基本原则
养殖用地的转让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养殖用地的转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要确保土地的农用地性质不变。
二、养殖用地转让的程序
申请和审核: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理转让手续:
养殖用地的转让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并且需要到当地村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办理转让手续。
转让过程中,需要确保土地的农用地性质不变,并且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税收政策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
四、注意事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转让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复耕保证:
- 如果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转让方应签订复耕保证书,确保土地在不再用于养殖后能够恢复耕种。
五、政策支持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大竹县养殖用地的转让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让过程中,需要确保土地的农用地性质不变,并且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转让方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且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在政策支持方面,地方政府应当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提供用地条件,不得无故限制或禁止养殖用地的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