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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2025-02-14 10:31:11 次浏览

山东烟台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以下是关于山东烟台养殖用地的最新政策信息:

一、政策背景

  1.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新的用地政策

    • 新的用地政策对养殖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地方。新的政策不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即使是少量且能补划也不行。对于一般耕地的使用,也需要严格的批准程序,并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 设施农业用地需要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二、政策细节

  1. 养殖用地的分类管理

    •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养殖用地的申请和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三、政策执行

  1. 县级政府的职责

    • 县级政府需要细化具体政策措施,落实“进出平衡”。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上图入库工作。

  2. 养殖户的权益

    • 对于政策出台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养殖场,不能“一刀切”,统一强行恢复为耕地。

    • 养殖户在申请养殖用地时,应当遵循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审批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四、

山东烟台的养殖用地最新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指导文件。总体而言,政策对养殖用地的管理更加严格,强调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同时对一般耕地的使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殖户在申请和使用养殖用地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建议养殖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沟通,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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