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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耕地养殖政策规定解读

2025-02-14 10:29:08 次浏览

惠州耕地养殖政策规定解读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设施如果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不准将耕地“非粮化”

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不准“挂羊头卖狗肉”

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五、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六、违法种植草皮的处罚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会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例分析

以惠州市某县养殖户陈某的案例为例,陈某在2005年响应县政府号召,租赁了37亩土地建立养殖场,并获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在2018年,县政府发布了《关于xx县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陈某向县政府申请补偿,但遭到拒绝。随后,陈某将县政府起诉到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县政府必须给予陈某补偿。

惠州市的耕地养殖政策主要围绕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展开,具体包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不准将耕地“非粮化”、不准“挂羊头卖狗肉”、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以及对违法种植草皮的处罚。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农业用地的使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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