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尾水执法规定最新文件
象山县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是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过程中所需的沉淀、过滤、净化等设施、设备,包括生物球、生态湿地、过滤设备等。
第三条各镇乡(街道)职责:
(一)各镇乡(街道)是所属辖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运行维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属辖区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三)负责监督设施养殖企业(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四条设施养殖企业责任:
设施养殖企业(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是养殖尾水治理责任主体,应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遵守相关排放标准,、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尾水监测。
第五条村集体职责:
(一)及时将尾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问题上报所属镇乡(街道)进行维护;
(二)强化宣传教育,劝止养殖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尾水处理设施布局,不得无故损坏或移除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标识标牌。
第六条县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总体方案,开展尾水治理技术指导、问题溯 整治工作;
(二)将养殖尾水监测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养殖尾水抽检和监督考核工作;
(三)依职能对水产养殖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职责:
(一)加强执法监管,发现养殖尾水超标直排按相关规定(标准)处罚;
(二)对县渔业局和属地镇乡(街道)通报反馈的尾水超标直排问题,及时查处和处罚;
(三)负责入海涉养排污口养殖尾水的抽检工作。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新增塘外塘违法养殖用海行为的监管;
(二)负责保护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核心区)新增养殖的用海行为监管。
第九条县财政局职责:
落实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经费保障。
第十条"县河长办"职责:
在日常巡河中要把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列入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属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尾水处理责任主体应落实以下运维内容:
(一)场地保洁。
(二)尾水处理设备维护。每半年对尾水处理设备进行维护1次,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尾水排放期间,保持24小时曝气处理。
(三)清淤。养殖期结束后及时开展一次处理区域清淤工作,确保正常处理容量。
(四)定期巡查。每季度一次定期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开展巡查,并形成记录。
(五)尾水监测。制定监测方案,落实日常监测行为。
(六)建立运维管护记录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设施设备故障、维修、改造记录和水质监测记录等。
第十二条
尾水治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置治理点标识牌,包括治理点名称、区域分布、治理流程等。
第十三条对新建的淡水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养殖业主实施的,采用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处理池等"三池两坝"处理方式,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75%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元/亩。
第十四条对改造提升的设施养殖(大棚养殖、工厂化养殖、育苗场等)尾水处理设施,由养殖业主实施的,采用机械化、智能化等养殖尾水治理工艺和设备,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75%补助。
第十五条对新建的海水池塘(连片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镇乡(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按实补助。
第十六条对新建的塘外塘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由镇乡(街道)统一招标(或采购)实施的,参照《象山县养殖尾水治理工艺路线》执行,按实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