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养殖税收政策文件最新
赛鸽养殖税收政策文件最新
以下是关于赛鸽养殖税收政策的最新信息:
1. 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举办赛鸽比赛属于“生活服务-体育服务”。因此,需要按照收取的全部报名费,按照“生活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
2.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举办比赛的企业收取的报名费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付比赛奖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奖金,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3. 个人所得税处理参赛者参加比赛取得奖金的,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举办方在实际支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4. 免税政策如果是养殖单位卖鸽子和鸽蛋的话,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否则,不免。
赛鸽养殖和比赛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政策文件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