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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养殖企业税收政策

2025-02-13 10:55:32 548次浏览

禽类养殖企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

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禽类养殖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再销售畜禽,这一过程中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禽类养殖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禽类养殖企业生产的兽用疫苗系用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对于投资者(自然人)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特殊时期的支持政策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6号)精神,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禽类养殖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减免。这些政策旨在支持农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禽类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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