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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养殖政策最新文件通知

2025-02-13 10:55:24 次浏览

旱地养殖政策最新文件通知

以下是关于旱地养殖政策的最新文件通知的相关信息:

政策变化与审批要求

  1. 政策变化

    •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全面收紧。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审批要求

    • 新的政策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经过批准,还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 设施农业用地需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未上图入库的,在管理中不予认可。

生态养猪及其相关补贴政策

  1. 生态养猪

    • 发酵床养殖是一种环保、安全、有效的生态养猪法,结合了自然农业理念和现代微生物发酵处理技术。

    • 应用发酵床养殖的用户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申报补贴。

  2. 补贴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继续安排中央投资25亿元,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

    • 项目申报条件包括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养殖用地的新规定

  1. 支持养殖业

    • 国土资源部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2. 农用地管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旱地养殖政策的最新文件通知主要包括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严格管控、生态养猪的相关补贴政策以及养殖用地的新规定。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养殖业的发展,保护耕地资源,同时支持生态养殖和规模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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