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沼气管理法律法规
养殖沼气管理法律法规
一、荥经县农村沼气池、畜禽粪污化粪池安全使用须知
严禁在沼气池导气管口点火试气。
严禁用各种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是否漏气。
未用气的沼气池严禁密封点盖,废弃沼气池必须回填。
严禁将油枯、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加入沼气池、化粪池,否则会产生严重危害人体的剧毒气体——磷化三氢。
严禁违规进入已投料的沼气池、化粪池进行出料或检修及抢救人畜。
点盖、活动盖揭开或被冲开时,严禁在池口周围点火、明火照明或吸烟,进池人员只能用手电或镜子反光照明,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吸烟,向池内丢明火燃烧余气,以防引起火灾或爆炸。
严禁在出料口盖板上砌墙或堆放重物超过500斤。
旧池改造必须按操作规程:排气-出料-换气-放入小动物检验,半小时后小动物活动正常方可入池,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
已完工下料的沼气池、化粪池的出料口要加盖,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沼气池、化粪池修建、安装、维修等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二、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
总则 -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³以上、1000m³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投资原则 - 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建设程序 -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项目管理 -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资金管理 -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 - 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法律责任 - 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沼气池管理制度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沼气室内,严禁烟火。注意用电安全。
管理人员要经常观察沼气室内的变化情况,按要求定时冲厕,定时开、关太阳能循环泵。
经常打捞前处理池杂物,清理沉淀泥沙,清理观察池内杂物。
每天打扫温棚室内卫生一次,保证沼气系统内的卫生。
**定时查看化粪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