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殖业税收政策
河南省养殖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这包括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具体到养殖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从事养殖业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苗补偿费: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1. 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渔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 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河南省的养殖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养殖业的发展,减轻养殖户的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