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养殖大棚政策最新
安康农村养殖大棚政策最新
以下是关于安康农村养殖大棚政策的最新信息: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够搞养殖和蔬菜大棚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具体政策如下: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规模养殖场政策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模养殖场允许按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 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当地奖补政策根据《平利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4年富硒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扶持办法》,对于新建大棚和发展设施蔬菜的经营主体或大户有相应的奖补政策:
新建设施蔬菜基地:扶持标准为1万元/亩。扶持条件包括当年新建大棚5亩以上,大棚搭建材料采用镀锌钢管,棚高2米以上,跨度6米以上,积极示范推广设施蔬菜集成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实施配方施肥,科学安排生产,不出现大棚闲置和荒芜现象。
设施蔬菜规范化种植:扶持标准为1500元/亩。扶持条件包括对2023年以前(含2023年)建设的蔬菜设施大棚,周年化生产并达到种植技术规范。
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培育及科技服务:扶持标准为10-20万元/个。扶持条件包括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蔬菜产业新机具生产示范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
根据上述政策,安康农村地区的养殖大棚建设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大棚是不被允许的,但在一般耕地上,可以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进行建设,并有机会获得当地政府的奖补支持。对于具体的奖补政策,可以参考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