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殖政策文件最新规定
农民养殖政策文件最新规定
一、养殖场管理制度
根据发布的养殖场管理制度,以下是几点关键
目的:该制度旨在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
分区管理: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包括主城区各街道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限养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禁养区内规定: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限养区内规定: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超出总量控制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适养区内规定: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调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二、兽药使用规定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兽药采购: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兽药使用:使用兽药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
禁止使用: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休药期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禁止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不良反应报告: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三、饲料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饲料管理规定:
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
感官要求: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库存管理: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和质量变异负责,饲料、原料应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
防护措施: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
用料进度: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沟通与计划: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