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二级水源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2025-02-12 10:14:40 次浏览

二级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二级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

1.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这是为了防止这些建设项目对水源造成污染,影响下游水厂的正常取水,从而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2. 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直接向河面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直接向河面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这类设施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导致污染物进入水源,影响水质。

3. 禁止车辆经河面通行禁止车辆经河面通行,以防止车辆泄漏的油污和其他污染物进入水源,造成水质污染。

4. 禁止游泳、垂钓或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引入外来污染物,影响水源的清洁度。

5. 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防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源,造成污染。

6. 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以防止这些物品泄漏或被非法处理,造成水源污染。

7. 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以防止畜禽粪便和其他污染物进入水源,影响水质。

8. 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以防止这些污染物进入水源,造成水质污染。

9.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以防止农药残留进入水源,影响水质。

10. 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以防止磷元素进入水源,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11. 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以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维持水源的稳定供应。

12. 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以防止这些物质进入水源,造成水质污染。

13. 禁止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活动,以防止这些活动对水源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水源的质量。

监督管理

1. 各部门职责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村委会应各司其职,做好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2. 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和维护水源地保护相关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为:。

3. 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确保水源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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